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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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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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