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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
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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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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