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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验收科组织

2021-12-0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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