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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倘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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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或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或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父母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而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第一、是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原则上应当是定期给付的。有固定收入或者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当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者是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是按季或者是按年给付。第二、也可以是一次性的给付。有的情况之下,抚养费呢可以一次性给付的。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条件,有条件、有能力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第三、以物抵债。特殊的情况之下,当事人确实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以物折抵。主要是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者是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的一方或者是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来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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