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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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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后,孩子的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而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第一、是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原则上应当是定期给付的。有固定收入或者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当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者是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是按季或者是按年给付。第二、也可以是一次性的给付。有的情况之下,抚养费呢可以一次性给付的。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条件,有条件、有能力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第三、以物抵债。特殊的情况之下,当事人确实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以物折抵。主要是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者是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的一方或者是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来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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