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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l.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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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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