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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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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营利性的残疾人供养、托养、照料机构,为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敬老院应当扩展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集中供养、托养、照料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残疾入托养、照料服务工作,免收托养服务机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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