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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所以是税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劳动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税前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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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基数按税前应得工资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原因在于,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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