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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二女必须是实施长效绝育措施的对象。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年满60岁后享受国家奖励和扶助待遇,每年720元;其子女0~6岁以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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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定期赔偿金,烈士儿童未满18岁,未满18岁,但残疾和学校没有生活来源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行定期赔偿金收据,收到证明书定期赔偿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未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服务现役。符合公务员考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高等学校书、专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分数申请的公营学校学习的,免除学费、杂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补助政策。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就业,用人单位经济裁员,应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人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处理证据,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三)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1、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3、《城镇低保政策》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个月的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月收入总数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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