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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32条规定,残疾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或者有所得的,凭《残疾人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
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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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的限额征收增值税。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他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每个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个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以计算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以计算在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时的上述学生。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营业税。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执照减免手续费;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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