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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解决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由哪一个部门、哪一级别、哪一地域的行政监督机构负责处理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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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文书指的内容是: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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