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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从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主要有4类处罚行为纳入重大行政处罚,分别为:对公民处...
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和标准:(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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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损坏财产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应当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 (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 (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所以,是数额大还是情节严重,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少,情节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者警告,单处或者处罚,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破坏或损坏公私财产的手段特别恶劣;出于嫁祸的动机。
工商行政处罚有以下内容: 1、经营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需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 2、非我国法域的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设代表机构并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3、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 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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