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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 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 则则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2022-02-28
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案件,作出治安处罚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案件的,即使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再日后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依然追究刑事责任。例如:A盗窃价值1500元的电动车,公安机关给予A行政处罚,日后发现A还盗窃了另外两辆价值2000元的电动车没有发现,那么,依然要追究A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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