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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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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固体废物管理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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