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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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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820元亩)的9倍,即163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即273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 2、耕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加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800元亩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强村并组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计算农转非人员;但对将农民承包的耕地改为果园(耕作层未被破坏)且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将农民承包的耕地改为鱼塘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并计算农转非人员,同时对其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一季。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执行,大小春两季交替时,按大春作物的补偿标准执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的林木,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督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间种的林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件3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的所有权人。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件4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在城镇安置的劳动力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街道)财政所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第十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及时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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