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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单方面解除公司承包合同的,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对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极有可能面临给合同双方造成履约困难,继续履行对双方来讲又毫无益处,甚至给双方或一方造成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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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表示该解约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一方在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时候,只是他认为对方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中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此请求权基础在于物权所有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当出现受领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么一方当事人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则是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可能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同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所给付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合同解除后溯及力问题,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非继续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租赁、借用等合同。此类合同在原则上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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