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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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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居民企业间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何时确认?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在转让行为完成时还是在会计年度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r(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r(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r(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r(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情况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扣缴义务人不知道的涉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这种关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变更。对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仍按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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