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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2021-11-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新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当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总成交额超过50万元;(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总额超过30万元;(三)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使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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