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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条件: (一)多次使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二)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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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如果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期货交易占有保证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0万元以上)以上的情况下(1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量刑的,如果当事人之前就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过,而且证券监管市场也对当事人进行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又多次利用内幕以外的信息进行交易的话,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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