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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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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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