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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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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政府的廉租住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互不结算差价。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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