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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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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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