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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2021-11-30
从本质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截然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在民商事领域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建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与相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行政区划在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其常设机构设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2、在案件范围方面,仲裁涵盖了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包括各种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3、在管辖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诉讼或仲裁,也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不需要订立仲裁协议。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裁决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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