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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 1、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2、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4、以及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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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法律一样,仲裁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仲裁法的原则就是仲裁原则的法律化,它始终体现着仲裁这一解决争议方式的本质要求。仲裁法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说俗了,就是“不让你管,你就管不着”。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规定裁决或调解,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按普遍被人们接受的习惯,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3、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要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机构并不以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会因争议标的的多少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还意味着各仲裁机构相互独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可以说,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仲裁权是当事人赋予的。4、独立仲裁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5、一裁终局原则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纠纷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区管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3、专用管辖。法律法规规定,某种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国内履行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立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等级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内重大劳动争议。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自己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事件,有权转移或审理该事件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的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事件提交给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产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能提交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涉外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由于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 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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