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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xx社区:我叫xx,户籍为XX县XX街,我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丈夫为XXX下岗工人,家庭收入极低,仅靠丈夫一人打点零工收入来维持全家生活,现在家中生活十分困难。老家的住房由于年久失修,早已破旧不堪,去年地震之后已跨塌,现只有寄住于我丈夫的二哥家中。我有一个十二岁的儿子,现在XX中学读XX。我于XXX年在XX医院检查身患严重胃炎,花去治疗费近万元,同时丈夫父母现在也都重病在身,父亲患有胃病和心血管疾病,母亲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每月的治疗费用达上千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1、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一审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证据外二审不予支持; 5、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7、的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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