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
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定需要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特殊规定: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当然包括离婚)的诉讼;(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她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9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