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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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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所以,你应去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应该去你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原告或者被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不受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影响。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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