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二、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关于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四点: (1)仅限于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个概念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 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 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就是对企业享有抵押质押权的债权人或享有企业保证的债权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