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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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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A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A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A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A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A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A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A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A追偿。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A是可以卖车的,但A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A所有,不足部分由A清偿。另外,因A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A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A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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