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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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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相反约定(相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处分权不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属于有权处分,符合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负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转让价款请求权请求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的,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的顺序。但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时,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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