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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是: 1、携带购房合同找开发商; 2、由开发商在当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登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广告; 3、由开发商的工...
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答复:第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按我国现行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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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雇主未能签定后续补充的劳动合同,您可首先与雇主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以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协助解决问题。如果双方在已经签署相关协议后仍未遵守约定,您有权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如果无法接受调解结果或在调解程序完成后对方仍未履行承诺,您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旦收到仲裁裁决书,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您都具有对裁决不服的权利。此时,您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您不慎遗失了离婚判决书,有三种解决途径。首先,您可以前往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向具体负责该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提出申请,请求对方再次为您出具一份离婚判决书。其次,您也可以尝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并下载与您相关的离婚判决书。最后,如果您愿意委托律师协助,他们就可以代您前往作出离婚判决书的法院,向法院的档案室提交申请,以获取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复印所得的离婚判决书与原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购房合同丢失了如何补办第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按我国现行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第二,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另外,也可以采取以下办法: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最好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其次,倘若不幸与无诚信的开发商遭遇,你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实,这样补充协议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相等的作用。在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随身携带合同和房款收据凭证原件,以防万一丢失。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这样如果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证明,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分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分类问题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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