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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购房合同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2024-12-11
在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并完成预售登记之前,如果购房者遗失了合同,只需将未使用的合同作废,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约五十元的工本费。 在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但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之前,如果购房者遗失了合同,购房者应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的消息,然后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并再次进行预售登记。 在购房合同完成预售登记、并已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遗失了合同,购房者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需要的手续,同时还需要与办理贷款的银行签署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由于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因此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未办理房产登记,购房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购房者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就可以避免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1. 购房合同是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 2.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它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因此,不管房产证是否办理,购房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购房合同,今后购房者若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将不利于购房者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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