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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不是不诚实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强迫员工承诺不怀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欺诈为由认定劳...
职工在承诺不怀孕后怀孕了,不属于不诚实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逼迫职工承诺不怀孕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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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怀孕期间是有照顾的,女职工保护法写得很清楚。不能辞职,自己辞职的,这些待遇就没有了。
1、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您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1、辞退怀孕入职职工不合法。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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