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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您的描述,本案借款的来源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夫妻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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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参照以下案例:无借条凭银行转账单要回借款获法院支持讯(黄戌娟彭冬林)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吴瑞华先生借钱给亲戚胡卫东没有写借条,可当吴瑞华要求胡卫东还钱时,胡卫东却不承认了。吴瑞华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卫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瑞东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1.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很少会有借据,那么还有什么能证明确实存在这两万元的借款以及借款的时间要明确。2.您要明确这两万元的用途,是您丈夫做什么用而借?假如是作为共同生活使用,那么即使赔偿,也是夫妻双方的债务。3.如果是您丈夫的个人用途,那么属于个人债务,他需要偿还。4.离婚的同时对这两万元借款问题进行协商。5.如若在诉讼时效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即您的父母可以委托您就上述借款进行起诉。
掌握证据,可以打官司的, 借刷信用卡应属民间借贷借用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薛景更新时间:2014-10-17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使用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消费金额达82000元。后其与被告李某对使用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双方对产生的利息亦达成一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王某之间不是债务关系,我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王某的保险代理人,2011年王某在我处购买保险未付现金,双方协商由我用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从而折抵保费。对于欠款数额确认单是我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李某先后多次使用原告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后双方对账后确定被告李某累计消费金额为82000元,利息9100元。李某于2012年底以邮寄方式将上述信用卡归还给王某,后由王某偿还银行欠款,但未能还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的信用卡被李某使用,李某实际是借用了王某信用卡中可用于消费的金钱,双方之间实际系借贷关系。李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消费后,应当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信用卡的性质,在王某持卡期间无论是否由其本人刷卡消费,王某对银行均有还款义务,因此在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时,王某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双方已确认了李某使用王某的信用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李某就应当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其刷卡消费的金额及利息。故判决被告李某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孙某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利息9100元。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设计的均是金钱的借贷与返还,主要标的是现金。而随着经济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信用的的使用越见频繁,刷卡消费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借刷信用卡并不是借用卡片本身,根本目的还在于借用信用卡所附权利对应的金钱,本质上构成借用金钱的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借刷信用卡的,信用卡借用人应当向持卡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李某借用王某的信用卡用于消费,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在李某、王某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发卡行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二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层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李某应当向王某还款,而王某应当向银行还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息应当是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关于借款应当支付的利息,与银行向持卡人所收取的利息不一样,两者在计算方法及金额上均有差别。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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