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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是可以要求的,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负担对象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则满足以下条件: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3、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不属于此); 4、被扶养人为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5、是扶养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所以,受害人配偶若是满足以上条件的,那么就可以主张被扶养人赔偿,否则的话,要求赔偿的则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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