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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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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省人民政府提报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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