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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有: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条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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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示有什么法律效力 报纸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区分公告的类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时,可以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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