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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校应当设置班接收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配备适合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龄前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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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机构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相应等级。对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取消办园等级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发展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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