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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提出申请;承办人进行详细审查了解;现场勘察,对照核实;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对补签出让合同...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转让,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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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 由全国各区县政府组织流出土地农户应提供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申请表;以村为单位统一流转的,应提供农户委托流转协议、流转委托书。流入方应提供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资信和经营技能证明等材料。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流出土地农户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 2、调查核实 根据流转委托对需流出的土地和需要土地的主体进行调查、核实。对流出土地主要调查土地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流入主体主要调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等。 3、信息发布 对流转双方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流转台账,将流出土地(包括位置、面积、价格、适宜用途、流转期限等)和需求主体(包括单位、价格、拟经营项目等)信息通过显示屏和网络向社会公布,向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咨询。 4、组织洽谈 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协商与洽谈。对同一宗土地有多个需求主体的,由服务组织统一组织竞标。 5、签订合同 双方洽谈一致后,在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支付流转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由区县政府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6、审核发证 对流转双方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流转双方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核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或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 7、资料归档 服务组织将土地流转委托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登记簿等有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8、跟踪服务 跟踪监督履约情况,对流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后出现的纠纷。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流程: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批准→签订转让合同→公证→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 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 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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