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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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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后15日内,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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