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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经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并公告后,可以在本市适宜生态区域推广。从相邻省市且与本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区引种属于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该地区省级审定通过,并报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本市推广。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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