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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无效。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三)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四)...
认定有效的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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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有效的遗嘱的条件: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效力怎么认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1、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遗嘱人须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4、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6.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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