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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200万; 货物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100万; 服务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50万。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200万;货物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100万;服务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50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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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新招标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200万; 货物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100万; 服务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50万。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施行2000年5月1日)》: 2.“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缺乏法律依据。2013年3月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投标须知前附表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也明确,“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根据这两条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亲自到开评标现场。其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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