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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违反森林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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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区、分布、种植、规划、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的森林保护法规和当地的森林保护法规。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所有珍贵的野生植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非法采伐和破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珍贵树木主要是指自然生产,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树木植物。如;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
1996年国家将天山雪莲列为二级保护植物。2000年国务院13号文件已明令禁止采挖野生雪莲。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天山雪莲列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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