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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2-02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区、分布、种植、规划、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的森林保护法规和当地的森林保护法规。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所有珍贵的野生植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非法采伐和破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珍贵树木主要是指自然生产,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树木植物。如;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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