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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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