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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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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做的处分、处罚。行政制裁必须以违反行政法规的义务为前提。违反行政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但不排斥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制裁。应当受到行政制裁的行为人(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且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适用行政教育措施的程度,否则不应予以制裁。以制裁者与被制裁者的关系为划分标准,可分为两类: (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亦即行政法律处分; (2)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海关等法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行政处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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