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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XX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意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谓计生罚款其实就是指社会抚养费。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农村社会抚养费是以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还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更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相关(二胎三胎有别),所以每个当事人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不一样的。
其实你对将要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送审稿中的一些内容,真的是误解了。其误解的原因,恰恰是你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就你所说的两点,应该是这样理解的:第一,关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所谓的超生)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基本标准3倍征收费”,知道为什么定在3倍吗,主要是因为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统一了征收对象和倍数,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你省里原来是在家庭征收的,可别的省却一向是以“男女当事人分别征收”的。有的省甚至还加大了倍数呢。这条例是面对全国的,它考虑的是全国每一个省的情况。第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所谓的超生)夫妻征收的标准还是没有明确标准”,其实是有标准的,只个标准就是授权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得由各省制定。知道各省的制定者是谁吗,决不是你所认为的“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省人大说了算。省人大作为各省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你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是地方性法规,在各省的计划生育问题上,就由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说了算。兄弟,你想想,连你都考虑到的事,那些制订政策的人怎么会考虑不到呢?说真的,我读了这送审稿,发现与原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了变化,不是小变化,而是太多太大的变化。希望你多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政策,你会懂得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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