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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白了就是户口落在地址上,落户人其实不住在地址上,不住在地址上。空户在发布征收公告前不是被征收地户口的,不享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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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但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一是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是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附着物与青苗一起,其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省级政府将此项权利进一步下放至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范,行使此项权力。以至于各地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随意性较大,安置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地都处于摸索过程中。此外,虽然《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各地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中,绝大多数未规定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前置条件。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就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受偿标准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并不因被征收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降低,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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