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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报废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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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遥感等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抽测。抽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案;(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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