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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是否还能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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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机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推翻劳动仲裁裁决书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今天在解 读该司法解释时表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 关键词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 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过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欠薪纠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方面,这个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解释: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劳动仲裁有效期一般是60天,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果超过劳动仲裁有效期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的。可是向法院起诉的话是可以的。 《劳动争议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已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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